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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明知故犯”的后果非常严重

2020/07/27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洗钱”这个词并不陌生, 但大多数人总觉得洗钱离自己很遥远,轻易不会沾染上。以下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没有直接参与洗钱活动,但明知对方洗钱目的仍从中协助的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

案例1:男子帮朋友收毒资掩饰资金来源,犯洗钱罪获刑(来源:中国法院网)

被告人李某和贩毒人员谢某是朋友关系,曾多次从谢某手中购买毒品。2018年4月7日,当有他人找谢某购买冰毒时,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帮忙收取了300元的毒资。在那之后,李某为谢某共收取毒资9次,共计2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帮谢某收取的钱财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使用手机微信帮其收取,然后又通过微信转给谢某,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最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且依法没收李某收取的毒资2650元。

案例2:“同柜取存”洗钱总额近亿元,两人被判刑(来源:新华网)

2018年7月,杭州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杭州腾信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牵出两名洗钱犯罪行为人雷某和李某。这两人不仅通过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公司“走账”,还以“同柜取存”的方式协助将巨额赃款流转给他人。“同柜取存”其实就是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面办理取现、存款业务,达到转账的效果,但不留下转账痕迹的一种资金转移方式。

经查,被告人雷某转移犯罪所得达6300余万元,李某转移犯罪所得达3200余万元,还有部分取存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开支。最终,拱墅区法院经审理以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