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丨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洗钱陷阱

2021/06/08


目前金融消费者的反洗钱的意识逐渐加强,面对渗透到生活方方面的洗钱活动,需要我们进一步保持时刻警惕,预防洗钱活动,保护好家庭和个人。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参与洗钱的法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深入学习洗钱对生活带来的危害,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学习了解。




案例一 安徽合肥汪氏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

● 基本案情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安徽分行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支持。2012年7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3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5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

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

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

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年6月,基金会收到他人3300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

● 启示

一是银行机构应强化代理开户审核。汪某益等人为帮助汪某中掩饰具额资金和来源,以代理方式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留存联系方式均为一致。除上报可疑交易的某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未能采取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给犯罪分子运用多账户实施资金清洗和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关注社会组织的洗钱风险。本案中,不法分子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通过教育基金会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将资金流转轨迹复杂化,以达到洗钱犯罪目的。从中可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应引起关注。




案例二 王某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称王某趸交保费2.65亿元,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2017年曾因操纵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手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

● 洗钱手法

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资金交易记录显示,王某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 启示

一是保险公司应强化保单可疑交易监测。该案中王某购买与其身份不符的巨额保险触发了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详尽,包含6个背景信息附件,为后续分析工作提供了十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对基金专户可疑交易的监测。与以往利用多个人头户证券账户的方式不同,该案主体利用多个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操纵,建议加强对基金专户可疑交易的监测。



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反洗钱监管典型案例汇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