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了解反洗钱知识 警惕洗钱陷阱

2022/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通过年初的处罚案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官网更新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某银行因违反反洗钱规定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并罚款2236.5万元,同时9名有关责任人合计被罚49万元,其中包括某银行时任副行长、现任行长冯某。


机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相关规定。

2.(1)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相关规定。

3.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4.(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违法违规人员处罚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于2022年1月29日对以下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1.时任某银行行业金融二部高级专家王某某,因对某银行违反清算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时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小微融资产品部负责人宋某,因对某银行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6万元。

3.时任某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员董某某,因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4.时任某银行副行长、产品创新部负责人冯某,因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5.时任某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部反洗钱二级部负责人侯某某,因对某银行以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于2022年1月30日对以下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1.时任某银行产品创新部高级专家于某,时任某银行合规部高级专家刘某某,时任某银行现金管理部总经理黎某,因对某银行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时任某银行监事长董某某,因对某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8万元。